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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6-03-05 [文号]: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5月6日

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国家课程,以及经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地方课程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电子教科书等)。

第三条 教科书选用坚持适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性,保证选用过程民主、规范、有序。

第四条 教材选用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转发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公布《湖北省地方课程教材目录》。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辖区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州)辖区内经选用教科书的征订和使用。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五条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科书的选用工作。

教科书选用主体资格不得下放至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由当地中小学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教师、教研员等原则上要具有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且为单数,其中一线教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要具有代表性、广泛性。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本学科教科书的初选工作。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由所辖地区该学科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及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学科专家库,其中教师、教研员等原则上要具有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学科组成员在教科书选用时从学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7人,且为单数。学科专家库的专家数量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教科书及其配套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科书及其配套教辅材料编写人员。

第八条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专家库成员经民主推荐产生,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一般为4年,其中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可连聘连任一届。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专家库成员在聘任前,需签订《廉洁诚信承诺书》。未签订《廉洁诚信承诺书》不得被聘任为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专家库成员。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聘任后需将成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开展以学校为单位独立选用教材工作试点,原则上每个市(州)每个学段可批准1所学校开展试点,试点学校名单需报省教育厅备案。试点学校教科书选用管理办法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自行确定。